計量器具管理辦法(精選12篇)
辦法,是漢語中常會用到的一個詞語,意為“處理事情或解決問題的方法”,現今也指一種應用寫作的法規性公文文件。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計量器具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含外國制造商、經銷商,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制造商、經銷商。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代理人含國內經銷者。
第三條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其中必須辦理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
第四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的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管理。
第二章型式批準
第六條凡進口或者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未經型式批準的,不得進口或者銷售。
型式批準包括計量法制審查和定型鑒定。
第七條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由外商申請辦理。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的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由外商或者其代理人申請辦理。
第八條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必須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型式批準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略>);
(二)計量器具樣機照片;
(三)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第九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準的申請資料在十五日內完成計量法制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采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二)是否屬于國務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三)是否符合我國計量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后,確定鑒定樣機的規格和數量,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下列技術資料:
(一)技術說明;
(二)總裝圖、主要結構圖和電路圖;
(三)技術標準文件和檢驗方法;
(四)樣機試驗報告;
(五)安全保證說明;
(六)使用說明書;
(七)提供檢定和鉛封的標志位置說明。
第十一條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鑒定所需要的樣機,由海關在收取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后驗放或者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保函(格式見附件2<略>)驗放并免收關稅。
第十二條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海關限定的保證期限內將樣機退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監督辦理退關手續。
第十三條定型鑒定應當按照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參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以下簡稱國際建議)制定。
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制定。
第十四條定型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外觀檢查,計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環境適應性、可靠性或者壽命試驗等項目。
第十五條定型鑒定應當在收到樣機后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試驗結束后將《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鑒定大綱》和《計量器具定型注冊表》,一式兩份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定型鑒定原始資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定型鑒定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辦理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格式見附件3<略>),并準予其在相應的計量器具產品上和包裝上使用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標志和編號(格式見附件4<略>)。
定型鑒定審核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型式批準:
(一)確屬急需的;
(二)銷售量極少的;
(三)國內暫無定型鑒定能力的;
(四)展覽會留購的;
(五)其它特殊需要的。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項所列的臨時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表(格式見附件5<略>和第八條所列申請資料。
申請辦理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列的臨時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當地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表和第八條所列申請資料。
第二十條有權辦理臨時型式批準證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遞交的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資料進行計量法制審查,可以安排技術機構進行檢定。
第二十一條臨時型式批準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證書》(格式見附件6<略>);屬展覽會留購的,由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證書)。
臨時型式批準證書應當注明批準的數量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計量考核合格并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樣機保密。
參加定型鑒定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與其承擔項目相同產品的技術咨詢和技術開發。
第二十四條進口計量器具經型式批準后,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予以公布。
對于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落后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原批準的型式。
第三章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
第二十五條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的,應當到進口所在地區、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并提供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證明;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的,還應當提供經型式批準的證明。
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證明和經型式批準的證明,可以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查后出具。
第二十六條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對沒有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型式批準證明的,不予批準進口。
海關憑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第二十七條對于不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外貿經營單位不得辦理訂貨手續。
第二十八條因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必須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但是不得在國內銷售和轉讓。
第二十九條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和文件:
(一)說明特殊需要理由的申請報告;
(二)計量器具的性能和技術指標;
(三)計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說明書;
(四)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批件。
第四章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
第三十條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進口計量器具,在銷售之前必須經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一條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遞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表;
(二)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三)使用說明書;
(四)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還需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證明。
第三十二條受理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遞交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能安排檢定。
第三十三條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條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參照國際建議進行。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等進行。
第三十五條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內容包括計量器具的外觀檢查和計量性能考核。
第三十六條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對檢定合格的進口計量器具出具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出具進口檢定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和不合格通知書加蓋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口檢定核準印鑒方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原始資料,保存期兩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凡對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合格證書或者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復檢。
對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復檢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復檢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檢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用進口零、部件組裝的計量器具在國內銷售的,應當向制造所在地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有出廠檢定能力的也可以向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經考核發證后,授權制造廠商自行檢定。
第四十條進口不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以外的,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它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口或者銷售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者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進口或者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進口或者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檢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給申請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技術機構應當對進口計量器具實行逐臺檢定,如果需要在索賠期內向商檢部門出具驗收證書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但是抽取樣機不得少于3臺,根據抽樣結果,向商檢部門出具證明。商檢驗放后,對其他計量器具仍須逐臺檢定。
第四十六條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進口檢定的技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定型鑒定和進口檢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四十八條進口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的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外貿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視為進口行為,適用《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2
一、目的:
計量器具是公司制造產品時量值傳遞的主要工具,為加強計量器具的管理,為公司質量目標提供有力保證,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計量器具的采購、入庫、發放、流轉、封存、停用、報廢、校驗工作都應遵循本管理辦法。
三、職責:
本辦法的主要責任者為計量器具管理人員(技質部設專人負責),其次為采購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四、計量器具采購、入庫、發放、流轉、校驗管理:
(一)采購
1、購置申請計劃由使用部門提出,并填寫“物資申購單”。
2、申請者必須在“物資申購單”上注明計量器具名稱、規格、型號。
3、“物資申購單”由技質部部長審核,生產副總及總工確認。
4、采購人員根據使用部門的要求進行采購。
(二)入庫
1、計量器具到貨后,應通知計量管理員驗收,查對說明書,合格證,原始資料及附件應齊全,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如檢驗不合格,應立即通知采購和財務部門,辦理拒付,退換或退貨手續;新購進的計量器具、儀器,已超過出廠檢定期的,要送計量質資部門檢定合格方可使用。
2、國內生產的計量器具生產廠家必須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入庫后,倉庫人員應進行編號登記建帳。計量器具資料由計量管理員負責存檔,并根據說明書制定操作規程。
(三)發放
1、使用部門填寫“領料單”到倉庫領用,“領料單”須經部門負責人和計量管理員簽字。
2、凡屬計量器具,出庫后應到計量管理員處登記、編號。
(四)流轉
1、計量器具如因生產任務或工作場所變動而需要流轉,使用單位和使用場所時,由計量器具原領用部門到倉庫辦理相應的手續。
(五)校驗
在用的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必須執行周期檢定制度,檢定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檢率必須達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并建立校驗記錄臺帳。
(六)計量器具的.封存、停用、報廢:
1、封存:因生產經營調準等因素而不用的計量器具,經計量管理員核實,企業分管領導批準后,貼上封存標志。封存后禁止投入使用,若要重新啟用,則須經重新檢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停用:在用計量器具發生故障,在短期內無法修復的,計量管理員應立即報技質部負責人同意后停用,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啟用,修復后應由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報廢:凡已失準的計量器具,且不能修復,由計量管理員根據計量檢定部門出具的數據辦理報廢手續,對報廢的計量器具做廢舊物資處理,嚴禁報廢的計量器具流入使用,申請報廢期間,不得使用失準的計量器具。
五、責任
1、計量儀器使用人必須妥善保管計量儀器,嚴格按照儀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發生遺失或人為損壞,則根據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照價賠償。
2、凡使用封存、停用、報廢計量儀器的,除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元/次,并對因計量產生的質量后果負責。
六、本辦法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實行。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以銷售為目的制造計量器具,或者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業務,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
標準物質,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管理。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制造、修理許可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制造、修理許可證只對批準的項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項目時,必須另行辦理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因生產、修理場地遷移等原因,生產、修理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第六條凡已取得制造許可證的計量器具,準予在全國銷售,各部門、各地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限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請制造許可證:
(一)制造教學用計量器具,且在產品明顯部位標注"教學用"永久性字樣的;
(二)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產品明顯部位標注"家庭用"永久性字樣的;
(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的。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請修理許可證:
(一)修理本單位制造的計量器具的;
(二)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為計量檢定而進行修理的。
第二章制造許可證的申請、考核和發證
第九條申請制造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的生產場所,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計量檢測設施等;
(二)型式批準證書或者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或者檢定方法)等;
(三)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四)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狀況符合生產的需要,承擔出廠檢定的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第十條申請制造許可證,應當按以下規定向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和證明:
(一)有主管部門的單位,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
(二)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向申領營業執照注冊部門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
(三)主管部門為國務院部、委、局或者向國家工商局注冊的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
(四)列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
第十一條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考核組依據國家統一制定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考核報告。
考核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考核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核結果的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制造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書。
第三章修理許可證的申請、考核和發證
(一)固定的修理場所,與修理、調試相適應的設備和工作環境;
(二)保證修理質量的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三)修理人員的技術狀況適應修理業務的需要,計量檢定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技術文件。
第十五條申請修理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和證明。
第十六條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第十七條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考核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考核報告。
考核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考核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核結果的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修理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書。
第四章制造、修理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制造、修理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條已取得制造、修理許可證的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當向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查換證。復查按照制造、修理許可證的考核程序進行。經復查合格的,換發新的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獲證產品的明顯部位(或者銘牌)、說明書和外包裝上標明國家統一規定的制造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取得修理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修理合格證上標明國家統一規定的.修理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二十二條承擔制造、修理許可證考核的考評員,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并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獲得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申請單位對辦理制造、修理許可證有異議的,有權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吊銷其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一)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經整頓仍達不到產品標準、檢定規程要求的;
(二)產品不符合原型式批準或者樣機試驗合格要求的;
(三)生產、修理設施、人員的技術狀況和檢測條件,以及有關規章制度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對被吊銷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的單位,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辦理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或者到期未申請復查換證的,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注銷其制造、修理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頒發、吊銷、注銷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考核發證的,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發證資格,并對外公布。被停止發證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間內對發證、考核工作進行整頓。停止發證期間,相關發證、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與本辦法有關的制造、修理許可證及其標志的式樣和編號方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申請制造許可證、修理許可證、復查換證與刊登計量公報,應當按國家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計量局發布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4
1、度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1.1合理選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測量低精度工作,測量前,效對好零位,檢查量具的超始是否靈活正確,發現失準,應及時向計量管理員報告,待修復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潔。對測量完畢后的量具,須擦凈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時,涂上防銹油后,放在盒內,對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進行保養。
1.3在使用表類量具測量工件時,應保持垂直工件被測量面,不允許受到劇烈沖擊和震動,以免影響測量精度,使用完畢,應立即將表拆下,放入盒內。
1.4使用量具時,須了解量具的保養知識,非量具檢修人風吹草動,嚴禁隨意拆卸、改裝及自選修理。
1.5保養量具時,要將量具存放在清潔、干燥、無震動、無腐蝕氣體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檢定合格書,嚴格執行檢定周期,按時送上級計量部門檢定。
2、衡器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2.1使用衡器稱重前,首先檢查臺稱計量杠桿是否完好,對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種原料時,應將被秤物放在衡器臺板中央,注意低放、輕放、養活沖擊力,以免損壞衡器和影響其準確度。
2.3每次稱量完畢后,應首先關閉制動器,在取下被稱物,以免損壞刀刃。
2.4稱量不同價格物件時,應選擇相應精度的衡器進行稱量,對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稱量百分之五,正常應在最大稱量的三分之二范圍內進行稱量,更不得超過衡器最大稱量進行稱量。
2.5使用衡器人員,應了解衡器計量性能和檢定周期,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送計量部門檢修,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5
1、為了加強計量器具的管理,確保測量和監控活動的有效性,特制定規定。
2。適用于對產品和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標卡尺、千分尺、天平、臺稱、耐壓測試儀等,以下簡稱計量器具。)
3、已領用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質管部對計量器具進行登記,并辦理領用手續。
4、需要添置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向質管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后給予購買,并由質管部登記核發。
5、計量器具損壞或偏離核準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交回或通知質管部進行核實。對無法修復或維修成本過高的計量器具,由質管部填寫《設施報廢表》,經公司領導簽字后報廢。
6、一人不能領用兩只及兩只以上同樣規格型號的量具。
7。性能測試儀器為一年檢定一次,自制的檢測儀器和檢驗夾具卡尺、千分尺為6個月校正一次校準溫度為—15℃—+40℃,濕度為40—80%。質管部針對計量儀器能否使用,有監管控制權、校正權。辦公室有權追查損壞原因并作出相應處罰。
8、本規定為Q/AMC2G0706—20xx《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的補充文件。未盡事宜按《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執行。
9。本規定由辦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準,質管部負責檢查執行。
10、本規定從批準之日起執行。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6
一、計量標準器具和檢定裝置的使用維修人員必須清楚設備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二、計量標準的器具應有專人管理,不準外人借作調試用。
三、計量器具應按使用周期計劃送檢,對超差或超檢周期的計量器具不準繼續使用。
四、計量標準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按傳遞系統逐級上報。
五、計量標準器的技術檔案,維修記錄應統一保管,使用人可以借閱但應負責資料的完整無損。
六、計量器具應指定專人保養及維護。
七、在用計量器具,均應保持整潔、完好,如有損壞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
八、對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好的員工,可根據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對不愛護計量器具或損壞器具者給予經濟懲罰。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7
一、總則
1、為了加強計量器具的科學有效管理,有重點地管好、用好計量器具,確保量值的準確一致,特制本辦法。
2、本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計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業生產、能源、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二、計量器具分類管理范圍:
1、a類管理計量器具的范圍
① 鑒定系統計量標準器。
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
③考核發電質量的`計量器具。
④工藝過程中的主要溫度儀表。
⑤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⑥用于檢測貴重物料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2、b類管理計量器具的范圍:
①熱工、電測監督條例中規定的主要儀表,及所有帶熱工保護的儀表。
②控制室內、監盤抄表的盤表。
③凡能安排周期鑒定的就地安裝供指示用的壓力、溫度、電壓、電流表。
④化學監督用的儀器儀表重要器具。
⑤試驗用的攜帶試儀器儀表。
⑥修配用于質量檢測,檢修班組對檢修工藝要求較高的計量器具。
⑦主要溫度的一次元件。
⑧用于企業內部能源,物料核算的計量器具。
3、c類管理計量器具的范圍
①不能安排周期檢定的僅供指示用的壓力、溫度、電流表、電壓表;
②不能拆裝的測量用互感器;
③低值易損的玻璃器皿;
④拆裝不便的一次元件;
⑤國內無處送檢或送檢有困難的計量器具;
⑥三級能源用電能表、水表。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8
計量工作是實現企業現代化管理要基礎工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量人員,統一管理全部門的計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并要妥善保管,其內容主要有:
1、計量器具檢驗設備臺帳;
2、計量器具、檢驗設備歷史檔案;
3、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周期檢定計劃
4、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說明書、合格證、送檢合格證、檢定原件
5、原始記錄、報廢單等)。
三、能源、工藝、質量、經營管理計量器具、檢驗設備配備的各種類、規格、數量必須與實際需要相應,并能滿足要求。
四、在用的`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必須執行周期檢定制度,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檢率達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項計量管理制度,并且要嚴格遵守,計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制度;
2、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3、周期檢定制度;
4、在用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現場抽檢制度;
5、計量員培訓、考核、任用、獎懲制度。
六、新購買的計量器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倉庫才能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即報質量部備案。
七、使用領用新購置的器具,必須報質量部,由質量部視其工作性質,決定器具的類型,規格和使用精度核對后才要發放,并做好有關登記工作。
八、計量器具在周期檢定和抽檢中,發現精度達不到原來等級時,應降級使用。
九、計量器具使用到殘舊,已不能再降級使用時,經質量部核準,作報廢處理,報廢后計量器具,不得繼續轉移,流入生產使用。
九、計量器具使用到殘舊,已不能再降級使用時,經質量部核準,作報廢處理,報廢后計量器具,不得繼續轉移,流入生產使用。
十、計量器具使用保管者,由于人為原因造成器具損壞,遺失的必須及時報質量部,并寫明原因,損壞程度,計量員根據《獎懲制度》提出處理意見,質量部根據實際情況簽署處理意見;損壞至不能使用或遺失不能找回的器具由質量部根據生產的需要制訂計量器具的購置計劃。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9
1、目的、適用范圍
為保證測量數據的準確,對本企業在用的計量器具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按有關檢定規程進行周期檢定,使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在用的計量器具及有關檢測設備的周期檢定(校定〉工作。
2、職責
2.1生產部負責對本企業在用計量器具的a、b、c分級管理,開展在用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
2.2供應部門配合生產部對特殊設備上的計量器具實施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
2.3各使用部門配合質檢科開展檢寇工作。
3、工作內容與要求
3.1生產部根據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的使用頻度、使用環境條件、測量對象等因素,每年末編制下一年度的周期檢定計劃。
3.2按周期檢定的年度計劃,每年向有關使用部門發出當年周期檢走通知單,使用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檢計量器具送至生產部。周期檢定工作由生產部統一安排,各使用部門密切配合,使計量器具檢定工作能按順序進行,確保周檢率100%。
3.3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的周期檢定,嚴格按主持考核的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規定的周期執行。
3.4對列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按規定由市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規定的周期執行。
3.5非重點部位計量器具可延長檢定周期的二至四倍,一次性檢定計量器具可在入庫驗收后投入使用,但修復后的應重新檢定合格后方能再次使用。
3.6專用量具按周檢計劃送檢。
3.7需委外檢定的計量器具,各有關檢定人員按周檢計劃,在規定期限內送有關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并辦好送檢手續,做好計量。返回后發放至使用部門。
3.8生產部每年統計出本年度計量器具受檢率、合格率及各部門送檢率,報部門負責人。當合格率低于95%,須調查分析原因,落實整改措施,使檢定周期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