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刻制印章管理辦法
印章是國家黨政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證明其合法資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載體。
依據《印鑄刻字業管理暫行規定》(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準,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頒布實施,20xx年修正)、《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委、人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政協、司法機關、軍事單位、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宗教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需要刻制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報關章、發票專用章和其他業務專用章以及內設機構章等印章的,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刻制印章通知書》(隨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印章刻制企業(名單詳見后附名錄)刻制(隨附芯片交到所選印章刻制企業收回)。
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擊非法刻制、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有效保護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良好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來,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個區縣陸續推行了新型防偽印章。為保證新型防偽印章推行工作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印章管理,現就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新刻制的上述印章應為新型防偽印章。
二、新型防偽印章具有編碼防偽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要求,刻制13位印章編碼,可撥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電話語音查詢熱線,查詢印章是否經公安機關審批備案。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宗教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刻制新型防偽印章時,必須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編碼;各級黨委、人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政協、司法機關、民主黨派刻制新型防偽印章時,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行選擇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編碼;鋼印不需刻制印章編碼。
三、新型防偽印章采用內置芯片防偽技術。每枚印章章體內都置有加載相關審批信息的電子芯片,可由專用讀卡器讀取,并能驗證是否經過審批、是否系在具備資質的印章刻制企業刻制。目前公安機關已在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備了專用讀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鑒防偽備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時都由印章刻制企業按規定制作印鑒留存卡,各方簽字確認后將印章印鑒掃描、上傳至公安機關。同時,紙質印鑒留存卡由用章單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時可向有關單位出證,保護印章使用單位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為使印章章面變形率滿足印章印鑒出證、鑒定工作需要,新型防偽印章章面應使用硬質材料。
六、為防范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各單位的合法權益,提倡和鼓勵印章使用單位將本單位舊章換刻新型防偽印章。需換刻印章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和舊章到原審批公安機關辦理換刻審批手續。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指定專人監管,專柜存放,嚴格用印審批手續,確保用印安全。
八、嚴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偽造印章。如發現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印章刻制業務,以及未經公安機關審批非法刻制印章和偽造印章等行為的,應及時撥打市公安局舉報電話62366065舉報。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刻制、偽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偽造印章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刻制印章的審批權限和各審批機關地址電話: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在京的中央、全國人大、政協、國務院各部委所屬機構;本市市屬各委、辦、局;本市各區、縣委,區、縣人大,區、縣政府;駐京軍事單位;中央和市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民主黨派、宗教團體;在國家工商總局和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內資企業;全國、全市性大型活動組委會,以及外省市單位來京刻制公章的審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負責外國駐華使館、代辦處,外國在京設置的企事業辦事機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刻制公章的審批。
各分縣局治安支隊負責本轄區內市局審批權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審批。
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北京市西城區德外新德街29號,聯系電話:62041919(新型防偽印章語音查詢熱線: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號,聯系電話:
東城分局:金寶街頭巷52號東城區行政服務大廳,聯系電話: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門內大街275號,聯系電話:
朝陽分局:朝陽區宵云路宵云里1號,聯系電話: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區航天橋西銀都大廈,聯系電話: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區八角西街服務大廳,聯系電話:68862749
大興分局:大興區興華大街3段15號,聯系電話: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區永順鎮前上坡村濱惠二街,聯系電話:69514065
順義分局:順義區西單商場西側50米,聯系電話: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區龍永路22號院4號樓,聯系電話: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區良鄉鎮西路南大街16號,聯系電話:69368978
門頭溝分局:門頭溝區濱河路72號,聯系電話: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區林蔭北街13號,聯系電話:89994837
懷柔分局:懷柔區開放路33號,聯系電話:696877227
密云縣局:密云縣新東路285號,聯系電話:69069632
延慶縣局:延慶縣東外大街70號,聯系電話: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東風街東風派出所院內,聯系電話:69342026
開發區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華園一里二區53—2號,聯系電話:67870259
印章審批應提交公安機關如下材料:
1、刻制黨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關、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公章,應持有編制或人事等相關部門正式批準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上級單位介紹信。
刻制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公章,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部際聯席會議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業單位公章,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舉辦單位介紹信。
刻制事業單位各級內設機構公章,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批準成立該機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及該事業單位介紹信。
3、刻制社會團體公章,應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登記管理機關或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4、刻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公章,應持《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伙或個體)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登記管理機關或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5、刻制基金會公章,應持《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或《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6、刻制企業單位公章,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經辦人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辦理。
刻制企業集團公章,應持《企業集團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母公司介紹信。
刻制企業內設部門公章,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加蓋企業法定名稱章的介紹信辦理。企業有權刻制人力資源、保衛等內設部門公章,刻制內設部門公章應符合工商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外國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外文材料中文譯本。
企業刻制冠具體名稱的項目部公章,應持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隸屬企業介紹信。
企業刻制境外機構公章,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核發的中國企業境外機構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企業介紹信。
企業刻制中外文對照的法定名稱章,應另行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外文譯本。
企業變更名稱后重新刻制公章的,應加持工商局核發的《名稱變更通知》原件和復印件。
7、駐京軍事單位刻制公章,應持上級政治、軍務、警務部門的刻制公章介紹信。
8、外省、市單位來京刻制公章,應持所在地區縣以上公安機關證明信。
外省市駐京聯絡處刻制公章,應持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介紹信。
9、社會力量辦學學校刻制公章,應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10、電影、電視劇攝制組刻制公章,應持拍攝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拍攝單位介紹信以及證明拍攝資格的相關材料。
11、報紙(期刊)編輯部刻制公章,應持新聞出版總署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主辦單位介紹信。
12、律師事務所刻制公章,應持《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主管單位介紹信。
13、刻制業主委員會公章,應持區縣街道辦事處及鄉鎮政府出具的《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單》、《印章刻制證明》,印章內容應當包括任期時限,有限期應與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每屆業主委員會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舉辦各種經貿、文體等臨時性活動需要刻制公章的,憑批準活動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及活動主辦單位介紹信。
活動組委會公章,應刊明活動起止時間。
15、銀行、證券、保險企業因工作需要需在籌備期間刻制印章的,需持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批準籌備的批準文件及相關部門介紹信。籌備用章應刊明籌備起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16、刻制個體工商戶公章,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經營者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無法親自辦理的,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經辦人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經營者授權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辦理。
17、刻制村民委員會公章,應持鄉(鎮)政府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介紹信辦理。
上述印章的經辦人,應一律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名稱章只能刻制一枚、黨政機關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規格、樣式與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稱的機構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稱的業務專用章可以根據需要刻制多枚,但應在樣式上用編號、文字標注加以區別。
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對符合刻制印章有關規定、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準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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