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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2024-02-10 08:20:51 證明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要用到證明的情況還是蠻多的,證明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構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證明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若羌紅棗的生產、經營,提高紅棗質量,維護和提高若羌紅棗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若羌紅棗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證明商標,用于證明若羌紅棗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若羌紅棗原產地證明商標注冊人是若羌紅棗管理協會,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申請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審核批準。

        第二章若羌紅棗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產品種植地域范圍:若羌縣鐵干里克鄉、吾塔木鄉、瓦石峽鎮(包括塔什薩依開發區)、農二師36團。

        第六條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產品特征:若羌紅棗(主要指灰棗),若羌獨特的氣候條件即光照時間長、有效積溫高、晝夜溫差大,造就了若羌紅棗獨特的產品品質,其特征是:皮薄核小、肉厚質實、濃香甘甜,各種營養成分含量高。如:鈣(mg/100g)109,鋅(mg/kg)5.0、鐵(mg/kg)1.24、維生素C(mg/100g)31.9、可溶性糖(%)74.88。

        第七條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商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

        第三章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八條申請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若羌紅棗管理協會遞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九條若羌紅棗管理協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在30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安排人員對申請人進行考察,并委托有關部門對產品進行檢測。

        2、檢測和綜合審查后,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條符合若羌紅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和證明商標標識;

        3、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一條申請人未獲準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十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二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60天內向若羌紅棗管理協會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后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委托或指定檢測機構

        第十三條: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若羌紅棗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第五章若羌紅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若羌紅棗管理協會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若羌紅棗證明商標所指定產品的特有品質、質量,維護市場聲譽;

        2、接受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若羌紅棗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六章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若羌紅棗管理協會是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負責《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對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做好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工作,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第十七條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若羌紅棗管理協會與若羌紅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十八條若羌紅棗管理協會為保證若羌紅棗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七章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并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對未經若羌紅棗管理協會許可,擅自在紅棗產品及包裝上使用與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若羌紅棗管理協會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協會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八章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監督檢驗指定

        第二十二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對證明商標質量負責。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產品質量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質量標準,符合產品質量要求;

        2、不得在生產或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地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證明商標。

        第二十三條產(商)品或者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地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及含量,需要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應當在包裝上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第二十四條對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商品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抽查的樣品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商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六條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商品應當符合《質量包裝商品質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使用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若羌紅棗管理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若羌紅棗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商標注冊、續展事宜,印制證明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若羌紅棗證明商標商品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該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